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刑初字第285号。文书查未能稳定返回该案全文,主文与事实来自公开裁判全文转载。法院认定党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金刑初字第285号
  •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宁夏)
  • 起诉书:银金检刑诉(2014)第22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裁判全文转载记载:党某某任银川某区某中心主任,代表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对某化学公司醇醚项目前期投入材料未认真审查核实,致管委会补偿238.21万元中148.79万元系虚报骗取。案发后党某某主动要求追回补偿款,未给国家造成最终损失,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党某某对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不表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本罪;过失犯罪,已追回款项、如实供述,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党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做形式审查、估算费用后各担一半,本例仍定罪;因追回损失且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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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六条。罪名对照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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