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00041号。法院认定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00041号
- 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海检诉刑诉(2015)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注册房产经纪公司,以低风险高收益等虚假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3110397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个人消费,致使不能返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为坦白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说明
坦白可以从轻,本例仍判处十一年。不能把非吸案件的缓刑预期套到本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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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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