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集资诈骗?

大白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网贷平台虚构标的、高息揽储后把钱用于还债或挥霍,都可能被这样评价。

常见高风险场景:P2P平台发布虚假标的;以房产经纪为名高息揽资;讲座推销投资后资金去向不明。本页案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面向不特定公众,可能评价为普通诈骗。本页广东另有案例起诉集资诈骗、法院改判非吸,说明定性争点很大,不能自行套用。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本罪法定刑重于非吸。处理结果可能包括实刑、少数从犯缓刑。文书查检索「免予刑事处罚」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免刑全文,本页不编造免刑案例。从犯、退赔,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免刑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从犯缓刑、广东有期徒刑三年、江苏有期徒刑十一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P2P平台虚假招标非法集资71万余元,从犯宣告缓刑

案号:(2015)利刑初字第117号 | 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利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 | 辩护人:邱士凯律师(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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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崔某某、宋某犯集资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崔某某注册投资咨询公司并创建网贷平台,二人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非法集资713282.3元,集资款未用于正常业务。宋某的辩护人邱士凯律师(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邱士凯律师提出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具有立功等意见。法院对坦白、退赃退赔、悔罪意见予以采纳,对立功意见不予采纳。崔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自首、自愿认罪的意见部分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崔某某系主犯、自首;宋某系从犯、坦白。判决:崔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明

同一判决里主犯实刑五年、从犯缓刑。不能保证从犯人人缓刑。

案例二:被认定活动总负责人和讲师,从犯意见不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号:(2017)粤0303刑初1137号 |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起诉书:深罗检刑诉[2017]9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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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989号起诉书指控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法院对部分集资数额予以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证明罗某某负责讲课并指挥现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罗某某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系从犯。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和律所。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向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主犯。判决: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说明

讲课、指挥现场,本例被评价为主犯。从犯意见未采纳。

案例三:以房产经纪为名高息揽资311万余元,坦白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00041号 | 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海检诉刑诉(2015)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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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注册房产经纪公司,以低风险高收益等虚假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3110397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个人消费,致使不能返还。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为坦白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说明

坦白可以从轻,本例仍判处十一年。集资诈骗法定刑重,不能把非吸案件的缓刑预期套到本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刑期档次以办案时有效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为准。本页江苏例适用当时有效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常见争点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等。本页山东例集资款未用于正常业务;江苏例大部分用于还债、付息及个人消费。

六、完整量刑标准

按数额较大、巨大及情节处罚。从犯可以减轻。本页未能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免刑全文。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
  • 客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标准。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
  • 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集资诈骗罪 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起诉集资诈骗、法院改判非吸的情况存在。

集资诈骗罪 vs 诈骗罪集资诈骗面向不特定公众;普通诈骗对象相对特定。

集资诈骗罪 vs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核心是拉人头计酬;集资诈骗核心是以诈骗方法集资并非法占有。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评价为非吸或其他;
  • 没有面向不特定公众;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额刚达追诉线、退赔、从犯,争取相对不起诉。本罪实践中不起诉、免刑可核验样本很少。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从犯、退赔、坦白、自首。本页仅核验到从犯缓刑一例。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集资诈骗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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