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3刑初1137号。法院认定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粤0303刑初1137号
-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罗检刑诉[2017]9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对部分集资数额予以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证明罗某某负责讲课并指挥现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罗某某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系从犯。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和律所。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向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主犯。判决: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说明
讲课、指挥现场,本例被评价为主犯。从犯意见未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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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罪名对照见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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