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曲刑初字第77号。法院认定孔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曲刑初字第77号
  •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曲检刑诉(2013)7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孔某伙同他人组织煽动群众到镇政府上访,带领二百余名群众围攻谩骂工作人员,砸坏门窗玻璃、桌椅及监控设施,并殴打在场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镇政府全天工作无法进行。鉴定多名工作人员损伤均为轻微伤。孔某其后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孔某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孔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只是跟着要补偿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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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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