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426刑初18号。法院认定穆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豫1426刑初18号
- 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夏检公诉刑诉[2018]5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为逼迫县政府取消对县城营运电动三轮车取缔的决策,穆某某伙同他人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县人民政府院内和门口,围堵并禁止工作人员出入,严重扰乱政府办公秩序70小时之久。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穆某某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停车表达诉求、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车停在县政府门口堵七十小时,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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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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