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125刑初110号。法院认定解某某、边某某、邓某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陕0125刑初110号
  •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陕西)
  • 起诉书:户检刑诉(2017)7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三人对出租车管理政策不满,煽动200余名出租车车主及相关人员,将200余辆出租车停放聚集罢运;后又围堵交通局,时间持续四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解某某、边某某主动投案。法院认定两罪均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解某某、边某某、邓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集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讨说法,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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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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