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大白话:把很多人叫到一起,去堵单位大门、围办公楼、拦车,把正常工作搅停了,还造成严重损失,积极参加的人就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它和寻衅滋事罪容易混:寻衅滋事常见是随意打砸起哄;本罪看的是聚众扰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秩序。

常见高风险场景:出租车罢运堵路、因家人死亡围堵政府供电公司、因经济纠纷用卡车封厂门。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事出有因、对方谅解,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只是一般上访表达诉求、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不是积极参加者,都是常见争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自首,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陕西免刑、河南免刑、内蒙古免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煽动200余辆出租车罢运并围堵交通局,三人两罪均免刑

案号:(2017)陕0125刑初110号 |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陕西)
起诉书:户检刑诉(2017)7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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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解某某、边某某、邓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公开文书记载:三人对出租车管理政策不满,煽动200余名出租车车主及相关人员,将200余辆出租车停放聚集罢运;后又围堵交通局,时间持续四天。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解某某、边某某主动投案。法院认定两罪均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解某某、边某某、邓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集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讨说法,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因家人死亡围堵镇政府、供电公司和市委门口,二人免刑

案号:(2014)长刑初字第00216号 |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长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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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闫某芳、闫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7月26日至28日,二人以父亲触电死亡为由多次聚集亲属及本村群众,分别到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市委门口围堵单位大门,拉横幅、放鞭炮、烧纸,阻挠工作人员进出和车辆出入。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事出有因、系初犯,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闫某芳、闫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家里出了事,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因经济纠纷用半挂卡车封堵厂区大门,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内0302刑初357号 | 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内蒙古)
起诉书:海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 | 辩护人:张惠清、崔建军律师(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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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王春雨、郑国军、唐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因经济纠纷,王春雨指使唐浩纠集多人、郑国军纠集多人,于多日用数台半挂大卡车将厂区大门封堵,扰乱生产、销售秩序。三人均投案。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辩护人张惠清、崔建军律师(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事出有因、自首、初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春雨、郑国军、唐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对方欠钱、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聚众扰乱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是追诉关键。本页户县例煽动200余辆出租车罢运,长葛例围堵多个单位,海勃湾例用半挂卡车封堵厂门。

自首、谅解,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有原因就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首要分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其他积极参加的三年以下。本页三例积极参加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社会秩序。
  • 客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 主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vs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常见随意打砸起哄;本罪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vs 合法表达诉求:依法反映问题不等于聚众扰乱。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积极参加者,或未造成严重损失;
  • 属于依法反映诉求;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事出有因、已谅解、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从犯、自首、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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