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05刑初871号。法院认定排×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马正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京0105刑初871号
  •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822号
  • 辩护人:马正军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所在律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月,排×在朝阳区通过互联网,将具有宣扬民族仇恨的恐怖组织旗帜图片3张发送至其个人QQ空间,供他人观看。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排×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当时不知道涉案图片系恐怖组织旗帜。马正军提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法院对不知道图片含义的辩解不予采纳,认定通过互联网发送涉及宣扬民族仇恨的图片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因初犯酌予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排×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案扣押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排×。

说明

说是不知道图片什么意思、已经删除、只是感兴趣才转发,本例仍定罪;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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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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