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大白话:在网上发帖、转发图片、往微信群里丢文字,故意挑起不同民族之间的仇恨或歧视,达到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公开判决里常见写成煽动民族仇恨罪,指的是同一条。它和侮辱罪容易混:侮辱盯的是骂特定的人;本罪盯的是煽动民族之间对立。它和寻衅滋事罪也不一样:寻衅滋事盯起哄闹事、辱骂恐吓;本罪盯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常见高风险场景:微博、QQ空间转发暴恐视频并配对立言论,微信群转发极端思想文字,把宣扬分裂、极端的旗帜图片发到空间供人看。本页三例分别来自辽宁、新疆、北京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或缓刑全文,本页不编造。说是自己没想煽动、不知道图片什么意思、只是转发,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未达情节严重、只是一般不当言论、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如实供述、初犯,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已经删除、已经认罪,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或缓刑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辽宁拘役四个月、新疆拘役六个月、北京有期徒刑一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不转载文书中的对立言论原文。

案例一:微博和QQ空间发布暴恐视频并配对立言论,拘役四个月

案号:(2014)庄刑初字第243号 |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辽宁)
起诉书:庄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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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于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2日至3日,于某利用腾讯微博账号“老于的歌”和QQ账号,在微博和QQ空间发布昆明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相关视频,并针对视频散发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于某到庭。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于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自己没想煽动民族仇恨。法院认定通过互联网散布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因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说明

说是自己没想煽动、已经承认事实,本例仍定罪;法院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二:向微信群转发极端思想文字,拘役六个月

案号:(2014)石刑初字第355号 | 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新疆)
起诉书:石市检刑诉(2014)322号 | 辩护人:米吉提·力提甫、迪力胡马尔·热西提律师(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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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仙木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6月3日他人用手机创建微信群「漂亮女人」,仙木某加入,群内人数达18人。2014年7月13日22时许,仙木某将手机微信中一篇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维吾尔语文字转发至该群。公安机关勘验认为该信息内容煽动民族仇恨。7月29日在其家中抓获。辩护人米吉提·力提甫、迪力胡马尔·热西提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仙木某对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法院认定其使用造谣手段将煽动民族仇恨内容发至多人微信群,虽不明知手机中载有该内容,但出于其他目的予以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因自愿认罪从轻,对缓刑意见以不符合适用条件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仙木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作案工具白色中兴手机二部、黑色存储卡一张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自己不明知内容、已经认罪、请求缓刑,本例仍定罪;法院处拘役六个月,未适用缓刑。

案例三:把恐怖组织旗帜图片发到QQ空间供人观看,有期徒刑一年

案号:(2016)京0105刑初871号 |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822号 | 辩护人:马正军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所在律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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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排×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月,排×在朝阳区通过互联网,将具有宣扬民族仇恨的恐怖组织旗帜图片3张发送至其个人QQ空间,供他人观看。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辩护人马正军到庭。公开文书未记载所在律所。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排×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当时不知道涉案图片系恐怖组织旗帜。马正军提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法院对不知道图片含义的辩解不予采纳,认定通过互联网发送涉及宣扬民族仇恨的图片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因初犯酌予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排×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案扣押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排×。

说明

说是不知道图片什么意思、已经删除、只是感兴趣才转发,本例仍定罪;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追诉。公开司法解释对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有规定。本页三例分别为辽宁拘役四个月、新疆拘役六个月、北京有期徒刑一年。不能据此承诺「只是转发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不知道内容就一定不定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拘役四个月、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公民民主权利。
  • 客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侮辱罪侮辱针对特定个人的人格尊严;本罪针对煽动民族之间的仇恨或歧视。

本罪 vs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针对起哄闹事、辱骂恐吓等;本罪针对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本罪 vs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后者针对虚假恐怖信息;本罪针对煽动民族对立。公开判决常写成煽动民族仇恨罪,对应的都是本条。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煽动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
  • 未达情节严重;
  • 主观上不是故意煽动;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如实供述、初犯、情节较轻,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如实供述、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页三例均为实刑,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无罪或缓刑全文,不能事先承诺无罪、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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