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石刑初字第355号。法院认定仙木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辩护人米吉提·力提甫、迪力胡马尔·热西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石刑初字第355号
- 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新疆)
- 起诉书:石市检刑诉(2014)322号
- 辩护人:米吉提·力提甫、迪力胡马尔·热西提律师(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6月3日他人用手机创建微信群「漂亮女人」,仙木某加入,群内人数达18人。2014年7月13日22时许,仙木某将手机微信中一篇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维吾尔语文字转发至该群。公安机关勘验认为该信息内容煽动民族仇恨。7月29日在其家中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仙木某对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法院认定其使用造谣手段将煽动民族仇恨内容发至多人微信群,虽不明知手机中载有该内容,但出于其他目的予以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因自愿认罪从轻,对缓刑意见以不符合适用条件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仙木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作案工具白色中兴手机二部、黑色存储卡一张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自己不明知内容、已经认罪、请求缓刑,本例仍定罪;法院处拘役六个月,未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向微信群转发极端思想文字,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自己没想煽动、不知道内容、只是转发,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拘役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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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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