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蓝法刑初字第302号。法院认定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蓝法刑初字第302号
- 法院:蓝山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湘蓝检刑诉[2015]311号
- 辩护人:李青松律师、王碧茂律师(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文清被派遣到蓝山县某某银行担任信贷员、辅调员期间,多次使用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冒名顶替签名,以他人名义骗取贷款,到期后冒用签名手印续贷归个人使用,累计130万元,并获孳息1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位辩护人提出涉案贷款已归还,情节轻微,并有如实供述、立功、悔罪等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银行信贷员用客户资料贷款,本例累计130万元仍定罪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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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罪名对照见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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