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503刑初258号。法院认定许某某破坏交通工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张海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豫0503刑初258号
- 法院: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安北检刑诉〔2023〕206号
- 辩护人:张海军律师(河南地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与被害人因公共区域停车位发生过争吵。2023年6月8日23时许,许某某手持扳手钻入对方小型普通客车车底,拧松制动硬管与制动软管连接处的限位螺母,致使刹车油泄露。次日被害人行驶约二米发现脚刹无法刹车。鉴定制动失效。后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海军、韩志辉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许某某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扳手两个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扳手两个,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车只开了两米、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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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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