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破坏交通工具?
大白话:不是砸一下车门那么简单,而是把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到「可能翻、可能毁」的程度,就可能构罪。你用壁纸刀划破大客车四条轮胎,或者钻到车底拧松刹车油管让刹车油漏光,或者剪断轿车刹车油管和轮速传感器线,就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它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容易混:破坏交通设施盯的是路、桥、轨道、灯;本罪盯的是正在使用的车、船、飞机本身。它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是一回事:故意毁坏财物盯的是财产损失;本罪盯的是公共安全危险,哪怕还没撞死人。
常见高风险场景:划破大客车四条轮胎、拧松刹车油管致制动失效、剪断刹车油管和轮速传感器线。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只是泄愤、车还没开出去、已经赔偿谅解,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破坏的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没有足以倾覆毁坏的危险、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缓刑、江苏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划破大客车四条轮胎,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诉刑诉(2013)483号起诉书指控许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与刘某因购买大客车等问题产生矛盾,产生报复想法。2013年9月15日3时许,许某某携带壁纸刀片,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至环翠区某小区楼前停车场,将刘某停放在该处的金龙大客车四条轮胎外侧划破后逃离。诉讼中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辩护人夏清华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开庭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破坏汽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划了轮胎、已经赔了10万元,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拧松刹车油管致制动失效,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23〕206号起诉书指控许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以零售水果为业,与被害人因公共区域停车位发生过争吵。2023年6月8日23时许,许某某手持扳手钻入对方小型普通客车车底,将该车侧后轮上方制动硬管与制动软管连接处的限位螺母拧松,致使刹车油泄露。次日被害人行驶约二米发现脚刹无法刹车,拉动电子手刹后报警。鉴定制动系统不能产生制动力,制动失效。后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辩护人张海军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海军、韩志辉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许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法院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扳手两个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扳手两个,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车只开了两米、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剪断轿车刹车油管和轮速传感器线,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204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公开文书记载:张某因工作过程中与杨某产生矛盾,2017年8月16日20时许蒙面至铜山区高新区汽车产业园某4S店传达室门口,使用老虎钳将杨某停放在该处的雪佛兰轿车左后刹车油管、左后轮速传感器线剪断后离开。杨某驾驶该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被损坏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严重后果。案发后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辩护人王玉峰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玉峰提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被害人及时发现、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划破大客车四条轮胎,河南例拧松刹车油管致制动失效,江苏例剪断刹车油管和轮速传感器线,三例均认定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划轮胎就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四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 客观: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本罪针对交通工具本身。
本罪 vs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针对财产损失;本罪针对足以倾覆、毁坏的公共安全危险。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破坏的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 没有足以倾覆、毁坏的危险;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赔偿谅解、尚未造成实害,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破坏交通工具罪真实判例。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