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77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77号
-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东河检公刑诉(2015)2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以盗窃原油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审理期间交纳退赔损失款2万元。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破坏方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某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定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赔2万元、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为偷原油破坏油气设备,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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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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