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真实判例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例:为偷原油破坏油气设备后退赔2万元,缓刑

山东东营河口(2015)河刑初字第277号:王某某以盗窃原油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退赔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26-08-1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例:锯井口盗原油后投案,缓刑

河南濮阳(2009)濮刑初字第259号:马艳伟伙同多人锯井口盗窃原油后逃离,2009年投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6-08-1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例:帮人望风打孔盗油8.3吨价值39800元,缓刑

江苏徐州贾汪(2015)贾刑初字第239号:赵某明知他人打孔盗油仍在输油站门口望风,盗取原油8.3吨价值398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6-08-16
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