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贾刑初字第239号。法院认定赵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贾刑初字第239号
- 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贾检诉刑诉(2015)22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1月16日夜间,他人在贾汪区某输油管道上打孔盗取中石化鲁宁输油管道原油,赵某在明知他人从输油管道上盗窃原油的情况下,仍接受安排在贾汪输油站门口望风,后盗取原油8.3吨,价值398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赵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赵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望风,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人望风打孔盗油,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