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甬慈刑初字第1131号。法院认定张立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甬慈刑初字第1131号
-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慈检刑诉(2010)10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6月10日晚上,张立平因家庭纠纷,在慈溪市匡堰镇石人山村自己家中殴打其妻黄某,后在家吸食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并要求黄某一同吸食;因黄某不从,继续拳打脚踢强迫其吸食。黄某伤势构成轻微伤,尿样呈阳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立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家庭纠纷、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处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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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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