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江宁刑初字第505号。法院认定周康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辩护人汪海燕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江宁刑初字第505号
- 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江宁检诉刑诉(2013)839号
- 辩护人:汪海燕律师(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7月16日下午,周康琴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晨虹KTV员工张某某宿舍内,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徐某某含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周康琴对事实无异议。汪海燕提出犯罪中止、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定强迫他人吸毒实行终了,不属于犯罪中止,自愿认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康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犯罪中止、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处三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强迫他人吸毒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