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澄刑初字第02354号。法院认定卜某窃取信用卡信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澄刑初字第02354号
  •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澄检诉刑诉(2015)232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卜某窃取信用卡信息,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适用缓刑。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窃取方式和数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正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卜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社区调查评估通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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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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