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611号。法院认定毕某甲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611号
- 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菏牡检公刑诉(2015)62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审理高峰等人故意杀人案,毕某甲作为被害人父亲参加庭审,辱骂高峰并用话筒砸向高峰,被法警带离后再次进入法庭拒不退出,亲属围堵法院大门。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毕某甲供述与指控一致。法院认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毕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儿子被害情绪失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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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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