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扰乱法庭秩序?

大白话:开庭时在法庭里骂人、打人、砸话筒、不听劝阻,把庭审搅黄,就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它和妨害公务罪容易混:妨害公务看的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本罪专门盯法庭审理秩序。它和民事庭审被训诫、司法拘留也不是一回事:情节严重才会入刑。

常见高风险场景:旁听时冲上去打对方代理人、当被告因证据不满殴打原告、被害人亲属当庭砸话筒并围堵法院大门。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气不过、对方先说话刺激人,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只是言语激动尚未殴打或哄闹、已被司法拘留且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认罪,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江苏缓刑、山东乳山缓刑、山东菏泽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旁听时辱骂殴打对方代理人,从犯缓刑六个月

案号:(2017)苏0305刑初6号 | 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贾检诉刑诉(2016)30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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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王某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1月23日10时许,贾汪区法院第十七法庭审理曹某某等诉王某某3、徐州泽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某、王某某2旁听。王某某3与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争执后,二人离开旁听席对高某某辱骂、殴打,不听劝阻十余分钟,庭审无法进行。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殴打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王某某2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家里人被起诉气不过,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当被告因证据不满殴打原告,庭审中止后缓刑一年

案号:(2017)鲁1083刑初53号 | 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乳检公刑诉(2017)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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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2月12日9时许,王某在乳山市人民法院三号法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因对原告王某出示的证据不满进行殴打,主审法官制止后仍继续殴打,致使案件中止审理。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对证据不满,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被害人父亲当庭砸话筒并再次闯入法庭,缓刑二年

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611号 | 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菏牡检公刑诉(2015)62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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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毕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审理高峰等人故意杀人案,毕某甲作为被害人父亲参加庭审,辱骂高峰并用话筒砸向高峰,被法警带离后再次进入法庭拒不退出,亲属围堵法院大门。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毕某甲供述与指控一致。法院认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毕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儿子被害情绪失控,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殴打诉讼参与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予追诉。本页江苏例旁听殴打代理人,乳山例当庭殴打原告致中止审理,菏泽例砸话筒并围堵法院大门。

坦白、认罪,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气不过打两下就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法庭审理秩序。
  • 客观:殴打诉讼参与人、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象包括诉讼参与人。

本罪 vs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发生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本罪发生在法庭这一特定场所。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殴打、哄闹或毁坏设施;
  • 尚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宜用训诫、司法拘留;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情节轻微、已赔礼道歉,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初犯、情绪激动后立即停止。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扰乱法庭秩序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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