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391刑初13号。法院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某拘役实刑;卢某某、车某某等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391刑初13号
- 法院: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
- 程序:简易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
- 起诉书: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9号
- 辩护人:王勇律师、王志栋律师(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卢某某等七人在暂住处、宿舍、家中或出租车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卢某某被指控容留十余次。七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的辩护人王勇律师、王志栋律师到庭,法院采纳杨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卢某某、车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刘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杨某、樊某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说明
同一判决里有人实刑、有人缓刑、有人管制。多次容留不能保证人人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容留他人吸毒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