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527刑初6号。法院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1527刑初6号
- 法院:淮滨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淮检刑诉(2015)243号
- 辩护人:方献明律师(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蒋某某两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毒品由对方提供。蒋某某表示认罪,请求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方献明律师提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已认罪悔罪,建议免除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免刑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情节轻微。判决: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说明
毒品不是自己提供,本例仍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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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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