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2)庆中刑初字35号。张邵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辩护人马红兵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庆中刑初字35号
- 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
- 起诉书:庆检刑诉(2012)25号
- 辩护人:马红兵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张邵峰在网上发表反宣文章,参与非法组织,攻击党和政府。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马红兵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张邵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在网上发言,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网上发表反宣文章,可能构成本罪。
- 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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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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