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大白话: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就可能构成本罪。常见情形是在网络发帖、跟帖,发表攻击党和政府、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本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量刑较重,辩护空间相对有限,但仍须审查言论内容、传播范围、主观故意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本页两例分别来自安徽、甘肃公开裁判。可核一审公开刑初文书目前仅两例,待系统升级后补充。

2.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页两例均为实刑,分别为一年、一年六个月。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案例一:网络发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年实刑

案号:(2015)涡刑初字第00009号 |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安徽)
起诉书:涡检公诉刑诉(2014)6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刘超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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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以来,刘超利用互联网在QQ群及腾讯微博等处发帖跟帖,多次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刘超当庭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网上发表反宣文章、参与非法组织,一年六个月实刑

案号:(2012)庆中刑初字35号 | 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
起诉书:庆检刑诉(2012)25号 | 辩护人:马红兵律师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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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2)25号起诉张邵峰。公开文书记载:张邵峰以多个网名登录互联网,参与组建非法组织,发表反宣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制度极度不满。辩护人马红兵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邵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辩护与流程

须严格审查证据来源、言论内容是否达到煽动程度、是否系言论批评与犯罪界限。详见办案流程本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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