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涡刑初字第00009号。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涡刑初字第00009号
  •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涡检公诉刑诉(2014)6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刘超在QQ群、腾讯微博等处发帖跟帖,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超当庭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发泄情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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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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