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624刑初387号。法院认定皇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辩护人章坚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624刑初387号
- 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章坚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年底,皇某网购两套窃听、窃照无线电设备。2015年8月,皇某到车辆管理所散发印有“驾校理论考试包过”字样的名片。同年9月至10月26日,皇某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先后为胡某均、卢燕芬、陈某甲在驾驶证理论考试时提供答案,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皇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的无线电设备一套、T恤一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帮了三个人、只赚了三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考生传答案,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赚了三千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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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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