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624刑初387号。法院认定皇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辩护人章坚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624刑初387号
  • 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章坚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年底,皇某网购两套窃听、窃照无线电设备。2015年8月,皇某到车辆管理所散发印有“驾校理论考试包过”字样的名片。同年9月至10月26日,皇某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先后为胡某均、卢燕芬、陈某甲在驾驶证理论考试时提供答案,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皇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的无线电设备一套、T恤一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帮了三个人、只赚了三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