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真实判例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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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例:在车管所外传答案获利18400元,缓刑
江苏泗洪(2016)苏1324刑初582号:周树国用针孔摄像头帮驾考传答案,违法所得18400元后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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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例:向驾考考生提供针孔器材获利3万余元,缓刑
浙江诸暨(2015)绍诸刑初字第176号:叶某向驾考考生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累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后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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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例:为三名考生传答案获利3000元,缓刑
浙江新昌(2016)浙0624刑初387号:皇某用无线电设备为三名考生提供答案,获利3000元后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