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新密刑初字第470号。法院认定秦五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新密刑初字第470号
-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新密检刑诉〔2011〕32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1月29日下午,看守所工作人员秦五妮明知不能使用未决犯罪嫌疑人出监室劳动,仍打开监室门让赵超伟出监装车,装车完毕后未清点人数、未严格检查车辆即让车辆出所,赵超伟钻到货车底盘下脱逃,次日中午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秦五妮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秦五妮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装车帮忙,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让未决嫌犯出监装车未清点,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帮忙干活,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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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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