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大白话:管看守所、医院押解、监室出工的司法工作人员,该看的时候睡着了、该清点人数没清点,结果在押的人跑了,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它和私放在押人员罪容易混:私放是故意放人;本罪是严重不负责任。它和脱逃罪也不是一回事:脱逃罪追究的是跑掉的在押人员,本罪追究的是失职的看管人。

常见高风险场景:医院ICU值班睡着、未决嫌犯出监装车未清点、住院看押时睡着被挣脱脚镣。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太困了、人很快抓回来了,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都是常见争点。认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江西免刑、河南免刑、湖北免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医院ICU值班睡着致在押人员脱逃,四名看管人免刑

案号:(2017)赣0323刑初74号 | 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江西)
起诉书:芦检刑诉[2017]7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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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柳喜春、黄祖亮、文田汝、刘怀军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6月14日凌晨,四人受指派在芦溪县人民医院三楼ICU病房看守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期间,未认真检查手铐并先后入睡;丁某挣脱手铐、窃得汽车钥匙逃离,当日上午在湖南省浏阳市被抓获。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四名被告人均到庭。法院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柳喜春、黄祖亮、文田汝、刘怀军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值班太困睡着了,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让未决嫌犯出监装车未清点人数,赵超伟钻车底脱逃后免刑

案号:(2011)新密刑初字第470号 |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新密检刑诉〔2011〕32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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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321号起诉书指控秦五妮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1月29日下午,看守所工作人员秦五妮明知不能使用未决犯罪嫌疑人出监室劳动,仍打开监室门让赵超伟出监装车,装车完毕后未清点人数、未严格检查车辆即让车辆出所,赵超伟钻到货车底盘下脱逃,次日中午被抓获。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秦五妮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秦五妮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装车帮忙,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医院看押时睡着,在押人员挣脱脚镣脱逃,王某舒某免刑

案号:(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53号 | 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湖北)
起诉书:宜检刑诉(2013)3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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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王某、舒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月22日晚,王某、舒某受看守所安排到宜城市人民医院值班看守在押人员邹某;邹某上厕所后二人先后睡着,1月23日凌晨邹某挣脱脚镣外逃,1月25日被巡逻民警抓获。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舒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舒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值夜班睡着了,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常见如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本页芦溪例ICU值班睡着,新密例赵超伟钻车底脱逃,宜城例王某、舒某医院看押睡着。

认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不能据此承诺“人抓回来了就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页三例均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 客观: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过失。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vs 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是故意把人放走;本罪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vs 脱逃罪:脱逃罪追究逃跑的在押人员;本罪追究失职的看管人员。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职责范围;
  • 应认定为其他责任事故或违纪,不应按本罪评价;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脱逃人员已及时抓回、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过失程度较低、认罪、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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