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9刑初986号。法院认定李某2逃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陈韵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沪0109刑初986号
  •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898号
  • 辩护人:陈韵律师(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2为赚取利差,利用实际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使用虚假销售合同、发票、提单等材料,虚构转口贸易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银行将1000万余欧元汇入境外公司账户。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2及辩护人陈韵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逃汇罪,系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2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后来完成了结汇、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假单证申请外汇贷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逃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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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条。罪名对照见逃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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