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逃汇?

大白话:公司违反规定,把境内外汇非法转到境外,或者擅自把外汇放在境外,数额较大,就可能构罪。你虚构转口贸易,用假合同、假提单向银行申请保函或外汇贷款,把美元、欧元转到境外,就可能构成逃汇罪。它和骗购外汇罪容易混:骗购盯的是骗买外汇;本罪盯的是把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境外或擅自存放境外。

常见高风险场景:虚构转口贸易套取境外贷款、用虚假单证申请外汇贷款、赚取境内外利差。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只是做贸易融资、已经认罪、银行也审核过,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非法转移外汇、应认定为骗购外汇、数额未达较大、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浙江缓刑、上海缓刑、上海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虚构转口贸易致3501.97万美元流到境外,缓刑

案号:(2018)浙1002刑初302号 |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 | 辩护人:管云德、潘建锋律师(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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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起诉书指控项潇潇及两家公司犯逃汇罪。公开文书记载:项潇潇经营两家进出口公司期间,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借用他人提单、制作虚假合同,向银行申请保函后在境外贷款,再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转回境内赚取利差。后未偿还到期境外贷款,造成国家外汇3501.97万美元流到境外。辩护人管云德、潘建锋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管云德、潘建锋到庭。法院认定两家单位及项潇潇构成逃汇罪,项潇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两家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三十万元、二百八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浙江顶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三十万元。被告单位台州市天嘉贸易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项潇潇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做贸易融资、已经缴清罚金,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虚构转口贸易将1000万余欧元汇至境外,缓刑

案号:(2020)沪0109刑初986号 |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起诉书: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898号 | 辩护人:陈韵律师(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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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898号起诉书指控李某2犯逃汇罪。公开文书记载:李某2为赚取利差,利用实际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使用虚假销售合同、发票、提单等材料,虚构转口贸易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银行将1000万余欧元汇入境外公司账户。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辩护人陈韵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2及辩护人陈韵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逃汇罪,系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2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后来完成了结汇、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虚构转口贸易付汇1000万美元,缓刑

案号:(2017)沪0115刑初723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起诉书: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135号 | 辩护人:张瑞根、敖祥立律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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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上海通某实业有限公司、姜某犯逃汇罪。公开文书记载:姜某经营该公司期间,为赚取利差,虚构与其实际控制境外公司之间的转口贸易,以虚假合同、提单等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美元1000万元,银行付汇后发放至境外账户。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护人张瑞根、敖祥立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瑞根、敖祥立到庭。法院认定单位及姜某构成逃汇罪,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上海通某实业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银行也审核过提单、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应予追诉。本页浙江例3501.97万美元,上海例1000万余欧元、1000万美元。

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是融资、银行审过就一定不构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
  •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骗购外汇罪骗购针对骗买外汇;本罪针对非法转移或擅自存放外汇。

本罪 vs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针对逃避海关监管;本罪针对外汇管理秩序。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非法转移外汇;
  • 应认定为骗购外汇或者其他罪名;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坦白、已缴清罚金,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已缴罚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逃汇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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