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刑初字第00190号。法院认定单位及孙某犯逃税罪,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潘宝国律师(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金刑初字第00190号
  • 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金检诉刑诉(2015)191号
  • 辩护人:潘宝国律师(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金莺学府佳苑”项目,2012年度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合计311640.50元,占该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7.23%,经税务机关多次追缴未果。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审理期间公司缴纳所逃税款311640.5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潘宝国律师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单位与孙某系自首,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单位及孙某构成逃税罪。判决: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立案后、审理中补税,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房产项目少申报税款,单位和主管人员都可能被追诉。
  • 审理中补税影响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逃税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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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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