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莒刑初字第330号。法院认定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辩护人李修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莒刑初字第330号
  • 法院:莒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莒检公刑诉(2014)267号
  • 辩护人:李修根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3月至11月,张某与他人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莒县浮来山镇前石灰窑村经营塑料加工厂,生产销售吨包袋206633条,销售收入人民币4246989元,应缴纳增值税123698.71元。2012年6月18日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追缴增值税123698.71元及罚款74219.23元,至公安立案时仍未缴纳。后缴纳税款13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修根律师提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部分采纳,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逃税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说明

税务机关处理后仍不缴,进入刑事程序。本例补税后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无证经营不申报纳税,可能构成本罪。
  • 立案后再补税,通常只影响量刑,不能保证撤案。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逃税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罪名对照见逃税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逃税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