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7)陕7101刑初2号。法院认定朱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陕7101刑初2号
- 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陕西)
- 起诉书:安铁检诉刑诉(2017)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8月3日22时5分许,朱X在阳安线勉西车站站内K71+650M铁路道口作业时,没有按照规定在列车来临前放下道口防护栏杆,致使K258次列车与牌照陕AL9M32的北京现代ix35机动小汽车相撞。车内李X死亡,驾驶员蔡XX及乘员魏XX轻伤,机车与小汽车直接经济损失168700元。事故认定朱X负次要责任。审理中与李X家属达成和解,李X家属及蔡XX、魏XX表示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朱X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法院认定系传唤到案,不认定自首,认定坦白;因负次要责任、积极补偿、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负次要责任、已经和解谅解、自己认为是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道口没放栏杆,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替班、只负次要责任、已经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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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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