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6)晋7101刑初10号。法院认定郝建峰、白龙、张恺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郝建峰辩护人成振锴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晋7101刑初10号
  • 法院: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山西)
  • 起诉书:临铁检诉刑诉(2016)8号
  • 辩护人:成振锴律师(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2月15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自备机车在阳泉曲站挂X25辆集装箱空车回铝矿二期专用铁路线。郝建峰未打开机车折角塞门、未确认制动贯通即显示信号;白龙未按规定做列车制动机试验即盲目动车;张恺未按规定配合试验。调车列制动无效,16时20分溜回站内与DF机车相撞,造成4辆货车和DF机车脱轨,直接经济损失240.60406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三人对事实不持异议。成振锴提出如实供述、单位已赔偿;骆群提出积极挽救、自首、单位已赔偿;申涛提出当庭认罪、单位已赔偿。法院认定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郝建峰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白龙、张恺同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单位已经赔偿、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调车没做制动试验,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替班、只负次要责任、已经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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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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