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甘刑初字第358号。文书查一审全文未能稳定返回,主文与事实来自二审(2016)甘07刑终34号公开转载。法院认定王会犯枉法仲裁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人刘兴权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甘刑初字第358号
- 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甘肃)
- 起诉书:公开二审文书未完整记载起诉书号
- 辩护人:刘兴权律师(甘肃省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二审文书记载:王会作为首席仲裁员,庭审中第三方已对考勤表、工资表提出异议并提交停工证明,王会亦意识到证据有水分,仍采信虚假证据裁决支付民工工资576867元;开庭前及裁决后接受一方吃请、洗脚及礼物。二审案号(2016)甘07刑终34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会上诉请求改判无罪。辩护人意见同上诉。二审认为其明知虚假证据仍予采信、情节严重,构成枉法仲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会犯枉法仲裁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
说是被申请人没出庭、危害不大,本例仍定罪;因性质及后果较轻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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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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