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武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824刑初4号。文书查一审全文截断,主文与事实来自二审(2018)闽08刑终197号公开转载。法院认定曾德明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人林镜桂、王婉萍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闽0824刑初4号
- 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公开二审文书未完整记载起诉书号
- 辩护人:林镜桂、王婉萍律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二审文书记载:曾德明明知亲戚王某2与梁某茶业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工资关系,仍指导补强虚假申请材料,未经合议制作武某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涉案标的414700元,并配合修改履行期限以便申请执行;后主动投案。二审案号(2018)闽08刑终197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曾德明及辩护人提出劳动仲裁员不是本罪主体、调解不等于裁决、未造成实际损失、应无罪等。法院认定构成本罪,采纳自首意见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曾德明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
说是只是调解不是裁决、调解书后来撤了,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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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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