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881刑初29号。法院认定范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郑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辽0881刑初29号
- 法院:盖州市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盖检公刑诉(2016)342号
- 辩护人:郑军律师(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6日,范某某任支行行长期间,在他人借款2000万元的合同中违反规定签发虚假银行承诺函提供担保,后该承诺函被用于向他人借款,造成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郑军提出无罪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并取得谅解,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已经补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签发虚假银行承诺函,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取得谅解,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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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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