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1302刑初245号。法院认定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指定辩护人袁楠楠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苏1302刑初245号
-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袁楠楠(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在明知野生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野生兰草计22.1万余苗,并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袁楠楠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已经交纳7万元修复费、兰草后来枯死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交纳修复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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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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