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5)豫7101刑初68号。法院认定汪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豫7101刑初68号
  • 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汪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采挖野生兰草共计12株,经鉴定均为蕙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说明

说是种在家里待售、只挖了12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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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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