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黑0104刑初728号。法院认定陶某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黑0104刑初728号
- 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 起诉书:哈外检刑诉(2018)65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陶某某曾任黑龙江省轻工经济科技信息中心主任。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房屋出租给姐夫周某,租金每年50万元至60万元;周某转租后,法院认定陶某某为亲友非法获利数额18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陶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自首并退赔,可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赃款人民币146700元、周士国获利款人民币18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姐夫自己转租赚钱、已经退赔、已经自首,本例就本罪仍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单位房产低租金租给亲友再转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自己没分钱、已经退赔、业务是亲友自己做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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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罪名对照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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