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为亲友非法牟利?

大白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能赚钱的业务交给亲友做,或者高价向亲友单位买货、低价卖给亲友单位、向亲友单位买不合格商品,让国家利益受了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修正案(十二)》后,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类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按本条处罚。它和贪污罪容易混:贪污更盯直接把公家财物占为己有;本罪更盯损公肥私、把盈利业务或高价采购交给亲友做生意。它和挪用公款罪也不一样:挪用盯公款被挪走使用;本罪盯经营上的便利和非法利润。

常见高风险场景: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让朋友公司高价供应POS机、事业单位负责人把单位房产低租金租给姐夫再转租牟利、国企领导把中标工程转包给妻弟。本页三例分别来自山东、黑龙江、安徽公开裁判。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说是朋友自己有公司、自己没分到钱、业务是集体审批的,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主体不符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应定贪污或其他罪名、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退赔、如实供述,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已经退赔、已经自首,不能保证一定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黑龙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安徽就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或案例库核对。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银行负责人让朋友公司高价供应POS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号:(2014)李刑初字第471号 |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青李沧检刑诉(2014)417号 | 辩护人:张志彦律师(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雷萍、邢文斌律师(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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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刑诉(2014)417号起诉书指控王某、张某犯贪污罪。公开文书记载:王某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零售业务部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某系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王某在明知慧优众川不符合采购资格、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况下,与张某勾结,编造「慧优众川是新国都在青岛的唯一办事处、总行只有新国都一种品牌可以采购」等理由,误导分行审批,使分行采购4975台POS机多支付采购资金239.8万元。辩护人张志彦(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雷萍、邢文斌(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系自首并已全部退赔。法院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结伙张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张某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让张某赚取非法利润,二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支持贪污罪指控;认定自首,可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说明

说是起诉书先写贪污、自己没分利润、已经退赔,本例仍按本罪定罪并适用缓刑。

案例二:把单位房产租给姐夫再转租牟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号:(2018)黑0104刑初728号 | 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起诉书:哈外检刑诉(2018)65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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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8)659号起诉书指控陶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公开文书记载:陶某某曾任黑龙江省轻工经济科技信息中心主任。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81号后楼房屋出租给姐夫周某,租金每年50万元至60万元;周某转租给申格公司后,审计认定关联方从中获利735万元(含扩建房屋无偿使用租金等),法院认定陶某某为亲友非法获利数额185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陶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法院认定其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自首并退赔,可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赃款人民币146700元、周士国获利款人民币18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姐夫自己转租赚钱、已经退赔、已经自首,本例就本罪仍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例三:把中标工程转包给妻弟获利765万元,就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号:(2023)皖1022刑初43号 | 法院:休宁县人民法院(安徽)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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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记载: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下设项目部,负责本单位中标项目的施工。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阙某利利用担任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处长、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公司中标相关建设项目并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个人决定将公司中标的31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其妻弟郝某杰。郝某杰在上述工程中至少获利人民币765万元。公开摘要未记载起诉书文号、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案例库公开裁判理由记载:争议焦点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法院认为,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该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的项目均含有预期利润;郝某杰转包的31个工程多为短平快、利润高的项目,阙某利知情并为其转包提供便利,应认定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3)皖1022刑初43号判决:被告人阙某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0刑终3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库编号:2025-03-1-098-001。

说明

说是工程已中标、妻弟自己施工有成本,本例仍就本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终与贪污、受贿数罪并罚执行十六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处罚。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实践中常参照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使其亲友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或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页山东例法院改定为亲友非法牟利并适用缓刑;黑龙江例认定亲友非法获利185万元后就本罪处二年缓刑三年;安徽例认定转包31个工程亲友至少获利765万元后就本罪处三年六个月。不能据此承诺「没分到钱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退赔就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退赔、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宽。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就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
  • 客观: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刑法列明的三类背信经营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
  •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后亦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贪污罪贪污更盯直接侵吞公共财物;本罪更盯把盈利业务或高价采购交给亲友经营。本页山东例公诉机关指控贪污,法院改为亲友非法牟利。

本罪 vs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盯国有公司董事、经理自己经营同类营业;本罪盯为亲友提供经营便利。

本罪 vs 挪用公款罪挪用盯公款被挪走使用;本罪不要求公款被挪用,盯的是经营上的损公肥私。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适格主体;
  • 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 不是刑法列明的三类行为,或未造成重大损失;
  • 应认定为其他罪名或仅属违纪;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自首、退赔、情节较轻,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退赔、没有分得利润、从犯作用。不能事先承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本页山东、黑龙江两例适用缓刑,安徽例就本罪处三年六个月并与他罪并罚,不能事先保证一定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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