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李刑初字第471号。法院认定王某、张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人张志彦、雷萍、邢文斌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李刑初字第471号
-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李沧检刑诉(2014)417号
- 辩护人:张志彦律师(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雷萍、邢文斌律师(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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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零售业务部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某系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王某在明知慧优众川不符合采购资格、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况下,与张某勾结,编造理由误导分行审批,使分行采购4975台POS机多支付采购资金239.8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系自首并已全部退赔。法院认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支持贪污罪指控;认定自首,可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说明
说是起诉书先写贪污、自己没分利润、已经退赔,本例仍按本罪定罪并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让朋友公司高价向本单位供货,即使自己没分钱,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自己没分钱、已经退赔、业务是亲友自己做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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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罪名对照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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