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江阳刑初字第305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猥亵儿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陈锋云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江阳刑初字第305号
-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泸江检刑诉(2013)221号
- 辩护人:陈锋云律师(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在楼顶天台喂养鸽子时,对在场玩耍的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猥亵。案发后取得被害方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锋云提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如实供述并取得谅解,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没有发生性关系、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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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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