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沅刑初字第15号。法院认定肖某某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沅刑初字第15号
  • 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沅检刑诉(2011)27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某某对邻居家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案发后向被害人及家属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肖某某开庭无异议,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法院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礼道歉、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对邻居家儿童实施猥亵,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猥亵儿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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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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