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602刑初1389号。法院认定李某洗钱,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苏0602刑初1389号
-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通崇检刑诉〔2023〕130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1月11日,李某明知购买的系走私柴油,仍购买走私柴油8.16吨,合计价值人民币40800元,后加价对外销售,获利人民币1700元。李某主动投案并退出非法获利17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1700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倒了八吨油、只赚一千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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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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