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211刑初39号。法院认定林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辩护人到庭(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公开文书未载明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辽0211刑初39号
-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甘检公诉刑诉〔2018〕7号
- 辩护人: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开文书未载明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林某加入数百人QQ群后,在群内发布多部音视频,经审查其中11部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暴力恐怖音视频;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系传播而非宣扬。法院认定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在群里发视频、不是宣扬,本例仍定罪并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QQ群发布多部暴恐音视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好奇看看、随手转发、不知道算犯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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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罪名对照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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