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211刑初39号。法院认定林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辩护人到庭(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公开文书未载明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辽0211刑初39号
  •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甘检公诉刑诉〔2018〕7号
  • 辩护人: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开文书未载明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林某加入数百人QQ群后,在群内发布多部音视频,经审查其中11部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暴力恐怖音视频;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系传播而非宣扬。法院认定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在群里发视频、不是宣扬,本例仍定罪并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罪名对照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