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湘0611刑初144号。文书查未能稳定返回该案全文,主文与事实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摘要。法院认定张某元犯虚假破产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摘要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湘0611刑初144号
  • 法院: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公开案例库摘要未完整记载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案例库摘要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摘要记载:张某元系岳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被篡改财务凭证,通过伪造工资支出、重复计算工程费用、虚列借款等方式虚构债务共计2800余万元并申请破产;岳阳中院后驳回破产申请。另查明挪用公司资金59万元。张某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入库编号:2025-03-1-093-001。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摘要记载张某元上诉认为不应构成虚假破产罪。一审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未遂)及挪用资金罪;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假破产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破产申请被驳回、属于未遂,本例仍认定构成本罪并数罪并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篡改凭证虚构债务把公司做资不抵债再申请破产,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破产被驳回、属于未遂、公司真的缺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虚假破产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罪名对照见虚假破产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虚假破产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