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湘0611刑初144号。文书查未能稳定返回该案全文,主文与事实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摘要。法院认定张某元犯虚假破产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摘要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湘0611刑初144号
- 法院: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公开案例库摘要未完整记载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案例库摘要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摘要记载:张某元系岳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被篡改财务凭证,通过伪造工资支出、重复计算工程费用、虚列借款等方式虚构债务共计2800余万元并申请破产;岳阳中院后驳回破产申请。另查明挪用公司资金59万元。张某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入库编号:2025-03-1-093-001。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摘要记载张某元上诉认为不应构成虚假破产罪。一审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未遂)及挪用资金罪;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假破产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破产申请被驳回、属于未遂,本例仍认定构成本罪并数罪并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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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罪名对照见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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